《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是什么
导语 不清楚《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程序?别着急,下面文章为你一一介绍。
(一)申领程序
1、农村居民一孩(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1)申领对象
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A、农村居民怀孕后持结婚证向村委会计生员申报,经村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2、汉族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1)申领对象
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A、农村居民在女方怀孕前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村委会计生员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定,发给《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C、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区)、自治县计划生育局备案。
3、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1)申领对象
本省户籍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A、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在女方怀孕前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村委会计生员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委托上报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发给《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4、城镇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1)申领对象
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A、城镇居民怀孕后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居委会计生员申报,经居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报。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城镇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5、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1)申请对象
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申请程序
A、城镇居民书面申请,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收养证明等与其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C、由批准的市、县(区)、自治县人口计生部门列入人口计划并核发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6、处级以上干部二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1)申请对象
本省户籍处级以上的城镇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申请程序
A、当事人书面申请,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收养证明等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定。
C、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签署核定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D、由受理的市、县、自治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列入人口计划并核发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注:
1、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并发给二孩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二孩生育服务证或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送达申请人。